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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文化公司打交道 需慎而又慎

2014年07月01日15:44 來源:未知點擊:

近日,東北一位作家在北京起訴一家文化公司違約案得到了判決,判決結果是作家敗訴。案件聽起來是一件普通的合同糾紛,但從具體事實來看,此案對于廣大作家具有一定的警示意義。

案情綜述:作家應文化公司之約進行劇本改編,合同約定,作家將作品改編成電視劇本,共20集,劇本改編完成后,無論公司是否使用,都向作家支付稿酬20萬元。公司董事長和一位陪同人員去東北與作家簽訂了合同,在簽訂合同時,陪同人員介紹自己是該公司員工,并出具名片,名片標注為該公司副總。此后,該作家即與該陪同人員聯(lián)系,并在劇本寫好后通過電子郵件傳送給該陪同人員。

法院審理時,公司董事長辯稱該陪同人員并非本公司員工,公司并沒有收到合同約定的劇本,所以不應該向作家支付報酬。作家在訴訟中向法院提交了陪同人員的名片,陪同人員在其他場合代表該文化公司領獎的錄像,自己與該陪同人員的電子郵件來往記錄。

北京二中院認為:名片、錄像和電子郵件都無法認定該陪同人員是該公司員工,必須要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證明該董事長說過該陪同人員為該公司員工,而當該作家找到一些證明人后,該董事長又拒絕承認這些人的說法,然后法院也以此認定這些證人證言無效。

權保提醒:也許有些作家會認為要提供這么多東西完全是為難當事人,我們也無須評論法院的做法,只是在此提醒作家,在與文化公司和書商打交道時,要保持更多的警惕,不僅要保存所有的材料,對于文化公司的一切承諾都應該用書面的形式固定下來。(劉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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